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将、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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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8民初2552号
原告:**将,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峰,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西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352837694。
法定代表人:刘伟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武,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企业技术负责人。
被告:***(曾用名后陈弟),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邵时丰,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湾区。
原告**将与被告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时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将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将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将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9元,减半收取计1019.5元,由原告**将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刘世平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夏中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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