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1民初280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韬、项晓弘,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352837694,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伟文,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原告***与被告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亦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涂军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倩
代书记员 刘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