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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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8民初1167号
原告:**将,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西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3528376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将与被告云和县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将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将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9元,减半收取计1019.5元,由**将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资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