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顺合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顺合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22民初1013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1日生,苗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顺合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36号1幢4层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34140842。
被告:四川顺合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西路峰会国际A栋20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KXU85D。
被告:**,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顺合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顺合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8元,减半收取56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