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8780号
原告:贵州创视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街AB栋大厦脑百信数码世界三楼28号自编号10、11号。
法定代表人:冯梦彩。
被告:四川***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赖启天。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创视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贵州创视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创视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创视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7元,由原告贵州创视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闫化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