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10246号
原告:成都居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探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启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居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启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居易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居易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