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1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提督街54号1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天启智源科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37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天启智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14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的约定,”如协商不成,双方应在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现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按照约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出具的《承诺函》主张权利,该《承诺函》存在很大争议,但是双方就已经就建设工程达成新的合意。不应当再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当按照普通合同关系处理,故本案不应适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殊管辖的法律规定,而应当适用一般管辖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当由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四川天启智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涉及的工程所在地在峨眉山景区黄湾武术小镇,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双方在《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第八条第四款中的约定,应为无效条款。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伍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