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民初345号之一
原告:四川万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金祥路**********。
法定代表人:朱标,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581044XR。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兵,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明宽,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开门红家居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宜宾市南溪区学府灏景二期1-1-3、1-1-4号。
负责人:李尔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2AAGL5W。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开门红家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宜宾市南溪区紫云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尔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2A4Y790。
原告四川万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开门红家居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开门红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川150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开门红家居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开门红家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现因原告四川万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开门红家居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开门红家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的冻结措施以及对其他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乃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