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6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祥路6号1栋2单元9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朱标,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铜鼓乡民星村。
法定代表人:周一鸣,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6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万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万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233196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现申请人称正在和被执行人协商之中,向本院书面申请中止对被申请人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6执9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学军
审判员 宋富斌
审判员 李建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