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1509号
原告:四川顺华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民丰路西段268号6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杜泽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竞博,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海涛,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2号1楼附3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饶四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顺华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四川顺华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顺华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娅菊
书 记 员 叶俊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