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某某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9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天鹅西湖南路333号。
负责人:李政梅,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89号6幢3层301室。
负责人:叶明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幢14楼7号。
法定代表人:苟小平,总经理。
上诉人**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成都分公司)、**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一下简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吉克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