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宁灯秀诉被告四川正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1民初1797号之一
原告:*灯秀,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四川正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嘉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0592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XX东,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灯秀诉被告四川正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灯秀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错列被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正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正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灯秀撤回对被告四川正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黄咏生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