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3272号之一
原告: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九域汇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号*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钟官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九域汇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受理后,原告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九域汇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九域汇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九域汇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