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执1642号
被执行人: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10层1007号。
法定代表人:罗桂琼,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光勇(特别授权),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1栋1单元20层2006号。
法定代表人:解发有,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8)川0129民初1227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退还申请执行人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209439.00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四川***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车辆等动产。执行到位金额31570.34元。除此以外,现未发现四川***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可洪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