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3272号
申请人: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10层1007号。
法定代表人:罗桂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钰,女,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成都九域汇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4栋1楼107号。
法定代表人:钟官利。
本院审理申请人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成都九域汇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九域汇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12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价值1200000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成都九域汇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2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