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九域汇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3272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10层1007号。
法定代表人:罗桂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钰,女,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成都九域汇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4栋1楼107号。
法定代表人:钟官利。
在本院审理申请人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九域汇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作出(2018)川0191民初1327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成都九域汇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200000元范围内予以了保全。现申请人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九域汇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起诉,现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九域汇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账户20×××18内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实际冻结1558.6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