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121民初1209号
原告: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10层10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