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8民初8063号
原告: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10层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8879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
原告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20元,减半收取14810元,由原告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