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世纪经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世纪经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6民初111号 原告:苏州世纪经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河曲街18号双悦大厦2幢4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父亲),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汇中心11幢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世纪经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于原告苏州世纪经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书 记员  叶 俊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