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6民初111号
原告:苏州世纪经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河曲街18号双悦大厦2幢4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父亲),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汇中心11幢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世纪经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于原告苏州世纪经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书 记员 叶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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