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1103民初3091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能雨,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公路西街1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辅金,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双方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原告***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