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城南201省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670058359。
法定代表人:王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饶市广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仲字[2020]第78号仲裁调解书法律义务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