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为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03民初1752号
原告:***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超级星期天公寓*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6093285M。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公路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670058359。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起诉后,因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处理,故原告***为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为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日进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