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8民初2637号
原告:苏州中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星海花园1号楼701-7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立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3068号3号楼111-7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中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立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中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因被告已履行,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中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