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终6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西路402号2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KWUX03。
负责人:幸坤雪。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路与南京路交叉口东南角博远名苑13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971297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晴,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凌翔,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审判员谢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燕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