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监4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审被告: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路与南京路交叉口东南角博远名苑13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9712971M。
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圣多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台胞小区**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7063800X。
法定代表人:张永昌,职务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圣多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豫1424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宋 静
审判员 蒋召军
审判员 王海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