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481民初8445号
原告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述称的被告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在诉状中写明的地址,且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明确的被告现住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民事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峰
法官助理王好强
书记员闫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