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虞城县腾煌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1543号
原告: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腾煌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朱会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商丘市梁园区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腾煌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准许原告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立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