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24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河镇豫东农资物流园第一排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9712971M。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冬,重庆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上诉人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8民初22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渝
审 判 员  韩 艳
审 判 员  钱昳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媛媛
书 记 员  黄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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