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4民初4470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确认送达地址与住址一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路与南京路交叉口东南角博远名苑131商铺,确认送达地址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香江明珠小区东门路北法律咨询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971297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圣多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台胞小区**院**,确认送达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珠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706380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圣多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皇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