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恒正节能装饰有限公司

温州景顺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温州恒正节能装饰有限公司、温州市汤斯电器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文稿
签发:
审阅:
会签:
拟稿: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鹿执民字第2479-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景顺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光海。
被执行人温州恒正节能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孝新。
被执行人温州市汤斯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海和。
被执行人王孝新。
被执行人倪海和。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景顺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恒正节能装饰有限公司、温州市汤斯电器有限公司、王孝新、倪海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倪海和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东风日产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GBF1DE01AR233642)一辆,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7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扣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910295.0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4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鹿执民字第2479-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景顺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梧田堤上路26号,机构代码:678414549。
法定代表人:龚光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恒正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星泰大厦2-1层03室,机构代码:670259126。
法定代表人:王孝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市汤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永强大道1007号,机构代码:789664946。
法定代表人:倪海和,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孝新,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后埭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707100312。
被执行人倪海和,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金川乡林下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909096713。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景顺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恒正节能装饰有限公司、温州市汤斯电器有限公司、王孝新、倪海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倪海和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东风日产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GBF1DE01AR233642)一辆,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7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扣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910295.0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4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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