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167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903276756。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北下庄社区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銮邦,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822277856。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9号世纪大厦29层2901室。
法定代表人:田颖,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24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454.4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强制扣划143165元,转执行费2007元,付给申请执行人141158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鲁0211民初240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梁云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徐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