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科瑞克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1573号之二
申请人:***,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杨静,女,汉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芜湖科瑞克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南纬一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822277856。
法定代表人:田颖。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杨静、芜湖科瑞克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鲁0211民初265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杨静、芜湖科瑞克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称杨静、芜湖科瑞克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已就本院(2021)鲁0211民初14450号案件提起上诉,并以(2021)鲁0211民初14450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另,杨静提交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载明涉案二审于2022年2月10日开庭审理。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依据(2020)鲁0211民初265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杨静、芜湖科瑞克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2020)鲁0211民初26540号民事判决并未生效,因此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状根
审判员  李凯源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