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8405号
原告:***,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约35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女,约37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芜湖科瑞克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芜湖科瑞克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0000元(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待司法鉴定后追加)。后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芜湖科瑞克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5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金玉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