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7802号
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锡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滟,女。
被告: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男,198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浦雪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