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751号之一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被告:杜振峰,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杜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志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颖杰
书 记 员 朱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