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7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申请人:***,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97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64,134.18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64,134.18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志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颖杰
书 记 员 朱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