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海西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13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0、992号三福财富中心A栋第三层307A之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5624839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海西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龙新路55号306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94589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民终5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海西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欠款370630.0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334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4***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邮件由其门卫签收,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的账号为35×××54的银行账户,于2018年1月4日予以核查,经查控该账户已轮候查封冻结。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经调查,于2018年6月1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厦门市××××306之六进行现场调查,公司已停止经营不在该地,法定代表人不在该住所地,与其联系均称人在外地。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6、截至2018年9月***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日通过笔录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厦门海西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