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磐泰(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鑫磐泰(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13133号
原告:***,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鑫磐泰(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5号125单元B区、175号102单元之办公室1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与被告鑫磐泰(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8月27日以需要调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