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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士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304执153号之十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3民终33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10×××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0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磊
书记员 胡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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