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士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民申2022号
再审申请人安徽士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公司)、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3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荣盛公司与亚盛公司签订《蚌埠公司锦绣香堤项目1-2#地块办公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按月进度付款,每月25日亚盛公司按月申报当月工程量,经荣盛公司审核确认后支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0%。本案诉讼中,荣盛公司与亚盛公司均确认荣盛公司已按约足额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士志公司在原审中及申请再审中均未提交证据否认该事实,故原审判决未支持士志公司诉请荣盛公司对亚盛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并无不当。综上,士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士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严慧勇 审 判 员 王依胜 审 判 员 陈小艳
法官助理 赵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