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24民初34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兴公司)诉被申请人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皖0124民初3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亚盛公司所有的400000元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潜兴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亚盛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保全人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财产一辆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车牌号皖A×××××)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永宏
书记员 潘雪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