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2民初17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矿地产六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皖1502民初1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淮矿地产六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2021年4月9日淮矿地产六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理由是:双方的纠纷已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5民终2756号民事判决确认:驳回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淮矿地产六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淮矿地产六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颖颖
书记员  马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