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08民终1514号
上诉人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3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核对事实之后,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盛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中有关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判决,改判支持亚盛建设公司关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文峰置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亚盛建设公司与文峰置业公司签订的七份施工合同均已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决算,工程款定案价合计17283926元,文峰置业公司已经向亚盛建设公司支付了9163916.68元工程款,同时还以其关联企业房产折抵了7510137元工程款,尚下欠工程款609872.32元,该七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已清晰明确的约定了工程款的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责任,一审法院也已经具体查明了文峰置业公司每一笔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及金额,能够看出文峰置业公司确实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按照合同约定,其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二、两份《工程款抵楼款协议》中约定文峰置业公司有权暂停支付的工程款仅指抵扣的工程款5489685元,而非其他下欠的工程款,一审法院推定双方当事人就全部下欠工程款的支付时间重新做了约定没有依据。三、当事人仅约定了质保金在质保期内免息,但在质保期届满后,质保金性质转化为竣工结算款,文峰置业公司未按期返还质保金,理应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文峰置业公司辩称,本案未支付部分的工程款实质上为质保金,因为案涉工程一直存在质量问题,文峰置业公司曾多次致函给亚盛建设公司,要求其对该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处理,但均遭到亚盛建设公司拒绝,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维修义务及维修费用,因此,在本案工程质量问题未解决前,质保金未达到支付条件,文峰置业公司无需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文峰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亚盛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亚盛建设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本案未支付的工程款仅剩工程质保金,文峰置业公司一审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工程质保期内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在工程质量问题未完全解决前,质保金未达到支付条件,文峰置业公司并未违约。另外,依双方约定,质保金部分在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不存在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问题。 亚盛建设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均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文峰置业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其应当按照双方所签施工合同约定在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工程款。
亚盛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文峰置业公司支付其款项609872.32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合计1376449.92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以每期应付款项为基数,分别分段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此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文峰置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9月2日,发包方安庆市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业公司)与承包方安徽亚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幕墙公司)签订了一份《安庆汇峰广场5#外立面铝塑板装饰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1762376.18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骨架完成验收后支付合同价50%的30%,铝塑板幕墙的面层完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50%的30%,验收合格定案后累计付定案价的95%(含置换房屋的50%款,下同):保证金2年后付一次性(无息),质保期为两年,自幕墙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安庆汇峰广场5#外立面铝塑板装饰幕墙工程竣工经政府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为两年。保修费用为最终结算价款的5%,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用超过保修金总额,超过部分仍由承包方支付。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阶段工程款,经双方协商发包方同意将安庆汇峰广场部分商业用房折抵50%工程款,如50%的工程款金额少于折抵门面商品房金额,将从后期工程款中抵购或补缴。工程完工后,2016年3月24日,经双方决算,该工程结算定案价4208104.23元,质保期为两年,质保金为210405元,如无质量问题,于2017年6月12日无息返还。2013年10月8日,发包方明珠置业公司与承包方亚盛幕墙公司签订了一份《安庆汇峰广场4#楼金属扶手带玻璃栏板、不锈钢靠墙扶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暂定为5001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栏杆骨架完成后支付合同价50%的30%,栏杆玻璃完成安装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50%的30%,验收合格定案后累计付定案的95%(含:置换房屋的50%款);保证金两年后付一次性(无息)(质保期为两年,自单栋楼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安庆汇峰广场4#整个单栋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为两年,工程保修金为最终结算价款的5%,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用超过保修金总额,超过部分仍由承包方支付。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阶段工程款,经双方协商发包方同意将安庆汇峰广场部分商业用房折抵50%工程款,如50%的工程款金额少于折抵门面商品房金额,将从后期工程款中抵购或补缴。工程完工后,2016年4月经双方决算,该工程结算定案价616363.78元,质保金为30818.19元,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间如无质量问题,于2017年8月26日无息返还。2013年12月,发包方明珠置业公司与承包方亚盛幕墙公司签订了《安庆汇峰广场集中商业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暂计为6948633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承包方自愿按合同价的40%款置换发包方开发的房屋。每完成的工程量经发包方成本核算部门审核达2000000元以上时,按审核造价的70%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当累计付款至暂定合同价的50%后停止付款。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决算价的95%(抵房款全部扣清),尾款5%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付清。保修期为一年,保修费用为最终结算价款的5%,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用超过保修金总额,超过部分仍由承包方支付。双方的《补充协议》约定,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阶段工程款,经双方协商,发包方同意将安庆市汇峰广场部分商业用房折抵40%的工程款,如40%的工程款金额少于折抵商品房金额,将从后期工程款中抵购或补缴。工程完工后,2016年4月15日,经双方决算,工程结算定案价9869090.06元,质保金为493454.50元,施工水电费46308.20元,财务应予扣除。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间如无质量问题,应当于2017年8月15日无息返还。2014年4月26日,发包方文峰置业公司与承包方亚盛幕墙公司签订了一份《安庆汇峰广场5#楼钢结构屋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安庆市大观区湖心中路与市府路交汇处。工程款包干价12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承包人通过竣工验收后5日内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包干价120000元(此工程款不抵押房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利息。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安庆汇峰广场5#楼钢结构屋面工程竣工经政府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为1年,保修费用为最终结算价款的5%,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用超过保修金总额,超过部分仍由承包方支付。工程完工后,2016年4月15日,经双方决算,该工程结算定案价120000元,质保金为6000元,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间如无质量问题于2016年8月25日无息返还。2014年6月23日,发包方文峰置业公司与承包方亚盛幕墙公司签订了一份《安庆汇峰广场集中商业六层影院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工程地点:安徽省安庆市市府路与湖心中路交口处。工程总造价为59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所有设备材料进场支付合同总价30%;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于2015年1月1日前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文峰置业公司一次性无息返还。工程完工后,2016年4月13日,经双方决算,该工程结算定案价611507.76元,质保金为30575.39元,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间如无质量问题,于2017年9月1日无息返还。2014年6月左右,发包方文峰置业公司与承包方亚盛幕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庆市汇峰广场集中商业室内观光电梯钢结构井道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汇峰广场集中商业。承包价格总包干价426000元。付款方式,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及时报送决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完整的决算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累计付决算审核定案价的95%,尾款5%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付清(无息)。承包方逾期完工或文峰置业公司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部分合同款额计算,每日按逾期部分合同款额的万分之五计算,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10%。工程完工后,2016年4月15日,经双方决算,该工程结算定案价467539.80元,质保金为23376.99元,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如无质量问题,于2016年12月14日无息返还。2014年12月24日,发包方文峰置业公司与承包方亚盛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庆汇峰广场3#裙楼、下沉式广场、淘宝街北侧入口装饰工程》。合同暂估价为1349664.418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承包方按结算定案价的40%置换发包方开发的商品房,如结算40%少于商品房价格将从其他工程款中抵扣或补缴,第一节点下沉式广场发包方确认施工图纸范围工作内容95%,第二节点3#裙房发包方确认施工图纸范围内工作内容95%,第三节点淘宝街北侧入口发包方确认施工图纸范围内工作内容95%,按审核造价的70%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当累计付款至暂定合同价的50%后停止付款。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审核定案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决算价的95%(抵房款全部扣清),尾款5%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付清。工程完工后,2016年4月13日,经双方决算,该工程结算定案价1391320.37元,质保金为69566.02元,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间如无质量问题,应当于2017年8月24日无息返还。综上,上述7个工程结算定案价合计17283926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双方确认,文峰置业公司共计向亚盛建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9163916.68元。分别为:2013年12月3日,5#楼外墙装饰进度款260000元;2014年3月11日,5#楼外墙铝塑板进度款305000元;2014年4月24日,4#楼钢化玻璃栏杆费用54000元;2014年4月24日,4#楼不锈钢飘窗栏杆款38000元;2014年5月14日,5#铝塑板工程款296000元;2014年5月26日,集中商业幕墙工程款840000元;2014年9月4日,集中商业幕墙工程进度款500000元;2014年12月27日,集中商业幕墙工程款200000元;2015年1月6日,集中商业幕墙工程进度款300000元;2018年3月1日,文峰置业公司代付的垃圾清理费用1344元;2015年1月30日,集中商业幕墙工程进度款100000元;2015年2月15日,集中商业幕墙工程款1000000元;2014年5月30日,房款抵工程款220000元;2015年9月24日,5#楼外立面铝塑板装饰幕墙工程款50000元;2015年11月25日,集中商业幕墙工程预付款3000000元;2017年2月28日,承兑汇票1000000元;2017年1月23日,集中商业外立面工程款500000元;2017年5月21日,文峰置业公司代付税金款380210.01元,亚盛建设公司认可为支付工程款;2018年3月1日,文峰置业公司扣超审费和水电费119362.67元,亚盛建设公司认可从工程款抵付。2017年5月22日,文峰置业公司(甲方)、亚盛建设公司(丙方、丁方)与案外人安徽桐城盛晟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桐城盛晟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款抵楼款协议》。载明:甲方委托丙方承建的8个合同工程,包含本案的7个工程和合肥独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独创公司)的安庆汇峰广场外墙真石漆工程,因丙方有意购买乙方开发的桐城金色阳光城的商品房6套,并同意甲方应支付其上述合同中的工程款抵付商品房购房款,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丙方同意购买乙方开发的桐城金色阳光城项目商品房,商品房价格依据乙方给出的价格为准。2.丙方同意甲方在安庆汇峰广场施工的8份合同及与该合同相关联的协议中应当支付给丙方的工程进度款/工程款中抵扣2981711元,作为支付上述相关房屋的购房款。3.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上述应付款项。在丙方向甲方出具应付款发票后的3日内,丙方或指定的购房人丁方须就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房屋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签订且甲乙丙三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出具了相关发票后,即视为丁方已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也视为甲方向丙方支付了等额的应付款项。2017年6月28日,文峰置业公司(甲方)、亚盛建设公司(丙方、丁方)与案外人桐城盛晟公司(乙方)又签订了一份《工程款抵楼款协议》,载明:甲方委托丙方承建的本案汇峰广场7个合同工程,因丙方有意购买乙方开发的桐城金色阳光城的商品房4套,并同意甲方应支付其上述合同中的工程款抵付商品房购房款,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丙方同意购买乙方开发的桐城金色阳光城项目商品房,商品房价格依据乙方给出的价格为准。2.丙方同意甲方在安庆汇峰广场施工的7份合同及与该合同相关联的协议中应当支付给丙方的工程进度款/工程款中抵扣2507974元,作为上述相关房屋的购房款。3.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上述应付款项。在丙方向甲方出具应付付款发票后的3日内,丙方或指定的购房人丁方须就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房屋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签订且甲乙丙三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出具了相关发票后,即视为丁方已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也视为甲方向丙方支付了等额的应付款项。上述两份协议约定的工程款金额总计5489685元,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亚盛建设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寻找实际购房人,桐城盛晟公司分别与亚盛建设公司指定的6名实际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余下4套房屋自行销售。至2019年7月5日,所有房屋按揭款均已到账。截至2019年9月30日,桐城盛晟公司累计向亚盛建设公司支付4413654元。2020年7月7日,亚盛建设公司诉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桐城盛晟公司向亚盛建设公司支付款项为1851490元及支付利息1839187.10元(以应付款项为基数,分段计算逾期利息,此后款清息止),合计3501795.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桐城盛晟公司承担。该案审理过程中,追加合肥独创公司、文峰置业公司为第三人。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881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查明,抵款协议包含文峰置业公司欠合肥独创公司工程款44121.53元。亚盛建设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0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8民终2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庭审中,亚盛建设公司和文峰置业公司还确认了文峰置业公司以苹果小镇、安庆汇峰广场、霍邱汇峰国际城的购房款抵工程款合计2020452元。综上,文峰置业公司以购房款抵付亚盛建设公司工程款为7510137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亚盛建设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18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文峰置业公司银行存款1724389.7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另查明,2014年6月4日,“亚盛幕墙公司”名称变更为“亚盛建设有限公司”;2014年7月8日,“亚盛建设有限公司”名称又变更为本案的“亚盛建设公司”。2013年11月4日,“安庆市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本案的“文峰置业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亚盛建设公司主张工程款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文峰置业公司欠付亚盛建设公司工程款的确定;3.亚盛建设公司主张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如何认定;4.文峰置业公司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一,根据《工程款抵楼款协议》的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文峰置业公司有权暂停支付上述应付款项,《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签订且出具了相关发票后,即视为实际购房人已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也视为文峰置业公司向亚盛建设公司支付了等额的应付款项。可见,工程款的交付时间重新约定为购房人支付了相应购房款之时。根据(2020)皖0881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桐城盛晟公司至2019年7月5日收到了全额售房款,故应当自2019年7月6日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亚盛建设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焦点二,亚盛建设公司与文峰置业公司签署的7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案涉7个工程款合计17283926元,文峰置业公司分别向亚盛建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9163916.68元,以购房款抵工程款7510137元,合计16674053.68元,故文峰置业公司尚欠609872.32元。亚盛建设公司要求文峰置业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609872.32元,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三,文峰置业公司至今未支付亚盛建设公司工程款609872.32元,因双方在《工程款抵楼款协议》中重新约定了抵房款的工程款的给付时间为购房人支付相应购房款之时,据此推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作出了重新约定,桐城盛晟公司至2019年7月5日收到了全额售房款,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认定为2019年7月5日,故文峰置业公司应当自2019年7月6日起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均应当以609872.3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关于焦点四,“安庆汇峰广场5#外立面铝塑板装饰幕墙工程的工程结算书”载明,如无质量问题质保金应于2017年6月12日返还,而文峰置业公司2017年7月10日才作出《工程事务告知函(外部)》,并通知亚盛幕墙公司整改,已经超过了质保期。亚盛建设公司是否因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文峰置业公司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可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并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09872.32元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均以609872.3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67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676元,由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8469元,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9207元。
二审中,亚盛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工程款抵楼款协议》两份,证明该两份协议中并未改变涉案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更不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权利义务。文峰置业公司质证称:对该两份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文峰置业公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所以无需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文峰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一份、《证据目录表》一张,证明其已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另案起诉,本案需要中止审理。亚盛建设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其未收到法院应诉材料,且该质量索赔案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本案工程质保期已满,质保金已转化为工程款,已不存在质保金的概念,文峰置业公司理应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另外,即使文峰置业公司诉讼的质量索赔案获得支持,双方也可以各自抵消债权或者另行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文峰置业公司主张中止审理本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认为,两份《工程款抵楼款协议》的真实性,对方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文峰置业公司提交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对方虽对三性均不予认可,但经本院查询关联案件,该案确已立案,已在审理状态,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则需要综合全案分析认定。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文峰置业公司应否支付剩余款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发包人未在合理期限(质保期限)内通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缺陷的,视为该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本案所涉相关工程均早已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均已届满,因文峰置业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质保期内)向亚盛置业公司提出质量问题,在其不能证明亚盛置业公司施工时即知晓该质量问题存在的情形下,视为工程质量合格,质保金依法依约应予返还,亚盛建设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有合同及法律依据。至于文峰置业公司质保期后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文峰公司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并无不当。二、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问题。根据文峰建设公司、亚盛建设公司以及桐城盛晟公司三方签订的《工程款抵楼款协议》第三条约定内容可知,本案双方当事人实际已就折抵房款的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时间等均重新做出了约定,同时考虑到折抵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就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了争议,文峰置业公司并非无故拖欠工程款,因此,原审认定文峰置业公司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亚盛建设公司、文峰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78元,由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188元,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8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诸冬林 审判员  张秀珍 审判员  左 红
法官助理丁娟 书记员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