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承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邓均与某某、湛江承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82民初1627号
原告:**,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湛江承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50号副楼。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A1601、B1611室。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被告***、湛江承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均以与被告***、湛江承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2.9元减半收取771.45元,由原告邓均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