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承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与湛江承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03民初1821号
原告:***,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承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50号付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50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湛江承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大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以下简称:湛江供电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养老金544800元;2.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11个月工资15400元;3.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68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1996年9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湛江供电局工作,从事门卫一职。2004年,湛江供电局将安保服务外包给被告承大公司,2004年6月1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原告在承大公司处工作,工作内容仍是为湛江供电局从事门卫工作。原告在两被告处工作期间,两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绝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退休后,多次到湛江市霞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两被告为原告向社会保险费机构补缴原告在两被告处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仲裁委于2019年4月2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湛江供电局为原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原告了解到原告的这种情形,不能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故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由于原告在两被告处工作期间,两被告未能为原告办理社保手续,且原告已经无法在社保经办机构补办,导致原告退休后无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原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的规定,本案系劳动争议,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才能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以湛江供电局为被申请人,向湛江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补交十六年工作期间的社保费,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后撤诉。原告申请仲裁的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完全不一致,且当事人也不一致,故本案属独立的劳动争议,根据上述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原告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10元,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荣
审判员***
审判员苏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