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承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湛江市霞山区伟通汽车配件商行与湛江承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03民初111号
原告:湛江市霞山区伟通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菉塘路24号广东一禾药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5-9间商铺。
经营者:戴银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湛江承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50号付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伟通汽车配件商行诉被告湛江承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霞山区伟通汽车配件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06.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涛
人民陪审员**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