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03民初1446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湛江承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50号付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50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敬发诉被告湛江承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吴敬发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敬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1.17元,减半收取计3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