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2849号之一
原告:浙***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湖织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钱水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外烊工业区**地块。
法定代表人:黄崇光。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潇敏
人民陪审员 童民主
人民陪审员 王莉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