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鸿昌铝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2849号之一

原告:浙***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湖织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钱水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外烊工业区**地块。

法定代表人:黄崇光。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潇敏

人民陪审员  童民主

人民陪审员  王莉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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