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执2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Line/vMaShengJuan(林胜娟),女,住荷兰。
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文成县百丈漈镇外垟工业区**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41038698。
法定代表人:黄崇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崇光,男,1972年01月0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02月0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Line/vMaShengJuan(林胜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4民特40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黄崇光、***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Line/vMaShengJuan(林胜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黄崇光、***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黄崇光、***的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黄崇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幢××室房地产;2.被执行人黄崇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路××号××幢××室房地产;3.被执行人黄崇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号××室××号车位;4.被执行人黄崇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号××室××号车位;5.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文成县××镇××工业园的房地产;6.被执行人黄崇光名下车牌号为浙C3××××的X6牌汽车。
本院已查封上述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浙江省文成县××镇××工业园的房地产在文成法院处置,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黄崇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路××号××幢××室房地产在本院(2020)浙0304执1688号案件中处置,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黄崇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幢××室房××号××室××号××号××室××号车位在(2020)浙0304执3363号案件中处置,本案参与分配。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
截止2020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2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黄崇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黄崇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在本案无法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国平
审 判 员 俞君阳
审 判 员 江丕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林跃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