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8民初399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百丈漈镇外垟工业区A-15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1038698N。
法定代表人:黄崇光。
原告***与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云昆
二O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郑文君
false